商标价格都受哪些因素影响呢?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23 08:00:18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很多人总是分不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联系,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知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什么又是小规模纳税人。实际上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管理下的两种模式,也是对缴纳增值税的公司或个体的一种区分。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2018年4月份修正),而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三大对象(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也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而且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健全的会计核算,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是交叉关系,其中既有关联又有明显的差别。小规模纳税人里有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里有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前文提到的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则应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注册公司时我们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首先看公司规模,如果公司投资规模大,预估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建议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估计公司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从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将享受到增值税免征政策。其次看买方,如果你的消费者预计主要是大客户,那么他们可能很难接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消费者很少有大客户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还要看抵扣,如果公司成本构成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较高,进项税额抵扣较多,预算增值税税负能够低于3%,建议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13%税率的轻资产行业,增值税税负较高,也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否则选择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认定程序如下:1、纳税人提交申请2、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4、税务机关给出认定结果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自5.1日之后,实行新的商标法。商标法的实行,补充了很多的内容,商标申请的文件也有一些变化。今天和大家介绍几点变化:
1,新商标法提出商标申请的文件必须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盖章之后的彩色扫描件。
2,个人申请的,必须要有个体户等材料,必须要清晰的营业范围,个体户需要盖章之后,代理公司需在个体户的营业范围处盖公章。这也就意味着代理公司对个体户的真实性付责。
3,商标法提出的注册申请文件必须要有企业的代理委托书盖公章扫描件。
4,新商标法增加了彩色申请和制定颜色申请的区别,在申请颜色商标的时候需要看清楚要求哦。
5,新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商标的申请,但是目前对声音商标的一些具体的要求还为完善清楚,声音商标也是首次开始实行,所以,目前对于声音商标的审查条件,查询条件还不是很成熟。
6,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这一块之前也和大家说过,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的字样不可以出现在产品的外包装上。
5.1号之后如果还有产品的外包装上有驰名商标字样将会被处罚。商标法也是在不断的完善,新商标申请过程中有些未完善好的文件会继续使用以前的版本。所以大家在4月中还未申请的,文件需要更改的,及时的联系我司的相应负责人哦。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青岛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商注销对于任何人来讲都算得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大家在进行工商注销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了解到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当然很多时候在进行工商注销的时候,这里面的风险同样也是有所不同的,我们不妨多少来进行全面的了解。
一、合同订立中的风险在工商注销的过程当中,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些合同在订立过程当中的风险,通常来说工商注销其实也是法律所认可的一种关系,当然要按照相关的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全面的代理的选择,也就是说谈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整个合同在签订的过程当中能够有效的去约束对方,能够更好的确保每一个人的利益,还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机构的利益的维护,这样即便之后发生了纠纷,也能够更好的对相关的风险进行处理。
二、执行中的风险很多时候这些工商注销的相关的代理机构,基本上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会主动的被认为是被代理人的服务,那么发现问题的话一定要及时的和客户进行沟通,告诉客户究竟要怎么去做,问题在哪里,究竟应该如何去纠正,要把更多的法律风险告诉客户,保证客户的利益,也要更好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职业道德风险在工商注销的过程当中,很多人基本上也有着更多的职业道德风险,而且你会发现所有的代理机构基本上他们将面临着这些风险,因为和各个不同的企业的负责人往来比较密切的话,涉及到的公司的财务部分同样也非常的多,所以说在整个工商注销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选择一家好的公司,而且在选择这些代理公司的时候,一定要不断的加强管理,从而更好的来签订保密协议,同时这些代理机构要重视所有的从业人员的培养,不断的提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职场的素质,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一些人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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