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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青岛商标注册的各种问题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3 08:32:23

找准代理服务机构来完成青岛商标注册,将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果。找更为靠谱的代理公司来注册商标,将有更高的效率,所以较好来选择将很有必要,毕竟不同的代理机构肯定会有差别,所以结合实际要求来选。当然我们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能更佳,还是应结合实际要求来选择,进而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益。

在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选择性多,然而到底该咋来选择,需因地制宜来进行确定。只有在品质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毕竟代理服务机构的选择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到使用效果。直接从专业的角度来选择,将是寻求较好效果的基础。

综合实力较强的商标注册代理,将能为客户提供较好的服务。对注册各类商标有丰富经验,而且流程更熟悉的情况下,它能在使用中可起到的作用会更大。当然我们在选择的时候还是应多做比较,进而能在品质上方面有很不错的效果。只有在可靠性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从而能在可靠上有很不错的效益。

由于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较多,所以它能更好来为客户提供保障。直接从知名厂家来选择,肯定是寻求较好效益的基础。毕竟有经验的代理公司,肯定会被更多的接受,它能在收费方面更佳。只有在品质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进而能在可靠性方面可起到较好的作用。

更受欢迎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可更好来为客户提供保障,从而能在使用中可起到更好的作用。通过缩短注册时效,选择更知名的代理机构,将能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进而能赢得更多客户的青睐,以便能在可靠性上更佳。

购买商标,流程中的签字、盖章、做登记是保障,一定不能少: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5、青岛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在购买商标的期间,不是做好这几项就能防止风险的,买方也要做好下列审核确认工作:

1、要确认商标所有者是否还存在?

商标所在企业是否已经注销?如果是个人,个人是否已经死亡。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已满一年,那商标的所有权便消失了,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购买的。

因此,转让中所作的声明公证便是确认所有人是否还存在的最好方法。

2、确认商标的状态和商标所处的注册阶段。

有些商标是在初审公告期、公众异议期、复审期间等,会严重影响商标受让后的价值评估。商标代理机构一般不建议购买这样的商标,因为这种状态的商标不能保证能够成功转让到买方名下,或者说将会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

但是,如果买方看中了该商标,商标代理人也会根据情况进行建议,价格也会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建议。商标的状态可在国家工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买方也可以实时登陆品牌传播网网站咨询商标转让的工作人员。购买商标最好上专业的商标转让网站。

3、确认商标是否许可他人?是否被质押?

这些情况最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确认,确认商标在转让之前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并且时间尚未到期,或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被质押抵债或已经被转让。

首先应当将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转让到个人名下(在原服装厂注销之前)。其次,商标入股有两种:一是商标所有权入股;二是商标使用权入股。若以商标所有权入股的,作价入股后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将您个人拥有的上述商标转让给你们新开的公司。若以商标使用权入股的,不办理商标转让,而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你同意将上述商标在一定期限内许可给新开的公司使用,将本应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入股。一般情况下,商标所有权入股比较常见并容易被对方股东接受,而商标使用权入股则往往出现在该商标比较知名的情况下,否则不易为对方股东接受。商标使用权的经营除了将使用权入股合作开设公司盈利外,更为常见的是单独许可他方企业有偿使用你的商标,你可以每年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但并不参与对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红,这是与前面说的商标使用权入股的区别。

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被商标局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进行答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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