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标注册_代理_申请

17732605906(同微信)

城阳区商标变更的详细流程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城阳区商标变更的详细流程

城阳区商标变更的详细流程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1 08:41:49

很多时候人们都认为注册商标只是一个品牌的表现形式,而顾客的消费很大程度上是受品牌自身的价值所吸引,商标是将运营商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运营商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拥有专有权,那么青岛商标注册有何作用呢?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2、商标注册证是商品获准进入商场销售的凭证;

3、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相反,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是申请省市名牌、驰名商标、质量认证的前提条件;通过专业的分享,可以了解商标可以对我们的商品起到保护,也可以作为一个起点,作为步入世界市场的契机。

商标的申请现在很多人在关注,更多的人在想,如果商标可以自己直接在网上申请,不需要去北京,不需要找代理公司申请,这该多好啊,这也是很多人现在正在期待的事情。真的不需要代理公司申请嘛?自己真的就可以申请商标吗?商标申请并不是简单的申报,很多广告公司为了做业务,也开始做商标代理的工作,但是他们并没有商标代理资质,怎么办?

也就是现在很常见的“二级代理”,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吧,不管哪个行业的销售都有代理,二级代理的大的优势是啥,价格!但是服务咋样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还是提醒大家去找有代理资质的公司申请商标。

商标申请的时候重要的一个步骤之前也和大家讨论过,商标的检索。这个步骤应该是青岛商标注册中重要的一个程序,没有之前的检索,商标的注册成功率没人可以说,就是是检索完之后的商标成功率也没人可以给保证是100%,所以,还是找代理公司申请商标比较靠谱。商标申请文件也是需要邮寄的,并不是直接把文件再网上申请完之后就完毕了,需要很多的文件整理以及商标的裁剪等工作,没有专业的知识是不可能直接申请的,所以为了避免商标申请中的错误出现,还是建议找商标代理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中还有一个是大家一直比较担心很在意的事情,商标申请的地址问题。

之前我们有谈到过,商标申请找代理公司申请文件直接邮寄都代理公司的地址,不管商标出现什么问题,有什么文件只和代理公司联系,自己申请的话商标的文件只会寄到公司的注册地址或者身份证的地址,所以很多人会收不到文件而耽误了商标申请。综上所述,找有资质的代理公司申请商标是目前的一个正常的渠道。

公司在本市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员工的工作地址发生变更究竟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注册地址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上可见,公司的住所地和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化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需要得到员工的事先书面同意。但是,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属于《公司法》项下公司行使自治权的范畴,该等项目发生变化是否也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呢?我们认为,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需要事先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公司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治权。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上一篇:崂山区个人商标价格是否合理?

下一篇:即墨区商标变更的相关规范

版权所有: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