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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个人专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9 08:35:40

查名,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规则:查名(查名)是企业登记的首步。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地区名称如上海)公司名称(如华能)行业描述(如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姓名核验: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企业(店名)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拟取的公司名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联网上查询是否有重复名称。如果没有重复名称,代理青岛商标注册讲述您可以使用该名称,并将发出企业(店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公司名称(3个以上备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证复印件和公司注册地址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证复印件和单位房地产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房地产证原件提供工商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住宅验房)

三、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注册资本由客户提供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为非本地户口的,在新站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登记)

四、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安排)

五、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什么,有些可能涉及资质或执照)

注册过程:第一步:准备3个以上的公司名称报工商局审核;

第二步:整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的资料,并加盖印章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和合同章。同时,银行应当开立验资账户,存放投资资金;

第三步:整理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第四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证照室申领国税证;

第六步:整理资料到地方税务局申请地方税务;

第七步:在开立验资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公司基本账户;第八步:安排公司会计资料到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办理公司备案和纳税申报。

登记信息和程序是指由国家独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由两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2)有公司名称,并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

(1)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2)自然人只能登记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一次性缴足。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未缴足股款,不得向他人发售股票。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住所在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设立;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的筹备工作;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5)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需要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注册资本限额没有基本要求。

(1)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能力和经营技术。

(3)注册资本限额没有基本要求。

(4)投资者是自然人;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限额没有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人有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营业场所和合伙的必要条件;

(3)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注: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需要评估货币以外的出资额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劳务出资,其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文章主要写了许多个人企业纷纷成立公司,为了打开市场他们就需要注册商标,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着重写了公司注册商标的好处,商标对产品发展的重要性。公司注册商标的大致流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个营企业分分成立公司,为了让自己的产品能够打开市场,做大做强,这些公司不惜花费重金打造自己的品牌。但是创立品牌的前提就是拥有自己专属的商标。公司青岛商标注册就是他们第一步要做的。公司注册了商标,就想有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有其他公司冒防你的产品,就可通过商标法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注册商标就相当于给自己的产品申请了专利。

公司商标注册是企业品牌战略的第一步。商标在注册成功后,公司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使用商标进行推广宣传,公司品牌奠定了基础,也是创立名牌的前提条件。同时,公司注册商标,是对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的认可。大多数的消费者认为购买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由此可见,公司商标注册成功后,就能够长期稳定的打开市场,扩大销量。保持良好的声誉,进而一步步成为著名品牌。这对一个公司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商标注册的流程与个人注册的流程相同。首先应到商标局进行查询,看是否有相同的商标已经存在。如果没有,就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填写一定要规范,商标局一向对申请书的要求比较严格,申请通过后,商标局要对你公司的产品进行实质审查。这是注册商标最重要的一步。审查通过后,在六到十个月的时间内商标局会进行公告,意味着注册商标成功,以上就是公司注册商标的大致流程。

青岛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

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

(2)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撤三”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商标法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商标”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该制度旨在促进青岛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三撤回”制度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这使得商标“三撤回”风险在商标转让中尤为突出。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与快餐企业合谷公司无意中发现河南某食品厂在大米、面粉等商品上注册了“良心”商标,该商标由汉字“良心”组成。经与合谷公司协商,该商标被高价收购并获准转让给商标局。然而,新购的“良知”商标投入使用后不久,和合固公司接到商标局的决定,称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合谷公司对此感到不解,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但《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提出撤销申请前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理由河合谷公司在“良知”商标申请注销期间不是商标注册人,也没有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此,河合谷公司在审查期间仍未能检索到“良知”商标注销的结果。

为此,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合和固公司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主张,即“良心”商标是向原注册人购买进行赔偿的。我们不知道这个商标是否已经三年没有使用了。即使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现有权利人和合谷公司也不应承担商标不被撤销的后果,从中受益是不公平的。合和固公司进一步认为,其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后,一直积极将被评审商标用于商业用途,不存在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如果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懒得使用该商标,将被责令撤销该商标,这与我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也不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和合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正当理由”不应归于商标注册人,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或公司破产清算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使用和合谷公司等情况。合河固公司要求转让商标的理由不属于停止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同时,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在不同商业实体之间有偿流通的现象目前十分普遍。但是,商标受让人与原商标注册人协商转让商标时,往往不太注意商标的在先使用,原商标注册人也可能不主动披露。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原告将以“三退”的风险购买该商标。因此,有偿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原权利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商标的使用和有效期,商标受让人也应当在谈判中主动检查上述情况。

否则,除非商标受让人能够证明商标原权利人有明显过错,否则商标受让人只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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