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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驰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政策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0 08:45:16

一、资金虚高要承担法律风险更大。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章程规定是20年内将注册资金实缴即可。例如,公司如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

二、资金虚高易招致黑名单。虽然企业的实缴资本验资程序取消了,但其认缴资金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只认不缴会影响到公司的诚信度,这对于公司的发展是没有半点好处的。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抽查,甚至可能会被写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

三、注册资本认缴多少才合适?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缴出资的承诺量力而行,同时参考行业标准以及同行业者的注册资金。公司注册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2-3个公司名A称、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房产复印件、备案证明资料

公司注册流程:1、确定公司名称(3-5个)及经营范围,落实经营场所。2、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个工作日)3、办理验资4、前置审批(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无此程序)5、准备资料(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复件等)6、交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7、刻制公章、财章(公安局备案)8、办理地税、国税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3个工作日)9、凭营业执照、公财章、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到银行10、开设公司基本账户(5个工作日)。

众所周知,该商标的使用寿命为十年。那么,如果一个商标已经达到十年的使用寿命,我们该怎么办呢?商标续展?重新注册商标?其实,两者都是可行的,但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会推荐你使用商标续展。驰名商标不予续展的情形:根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期满后需要使用的,青岛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次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届满后。

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撤销注册商标。从表面上看,商标续展的成本要远远高于重新申请的成本。商标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那么,重新注册真的省钱吗?商标续展有什么好处?商标续展只是对主体资格的正式要求。申请换发注册证后,商标专用权可以延长10年,无需经过实质审查阶段。一般半年内可以完成。

商标再申请,相当于一个新的申请,需要一年的时间。除了形式要件的审查,还有实质性的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中的商标进行比较。如果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将被驳回,商标权将丧失。在很多情况下,有的商标权人不注意商标的专用期,不及时申请商标续展,致使商标期满被注销,有的则趁机注册,取得在先权利,放弃使用多年的商标权。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无形资产可能比有形资产具有更大和更多的核心竞争力。商标可以连续使用十年。在此期间,必须通过企业的广泛宣传和推广,积累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的更新可以使这种善意得以延续。另外,现在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并不容易,所以很多人选择购买一个注册商标,而且注册年份越长,就越有价值。

注册商标续展后,即使以后不再使用,也可以卖个好价钱。注册时间越早,使用时间越长,通过继续使注册商标有效而成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些与商标相关的专业知识一定是外行所不知道的,所以此时需要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给出建议。欲了解更多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的信息,可登录金品牌官网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如果购买商标,可以找到专业的商标转让平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实施国家青岛商标注册战略,不断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依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为进一步做好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求,参加合作的各方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地方性法规,在各省、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通过在区域范围内开展一系列活动,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区域内各相关部门间合作,互相借鉴当地有益经验,促进区域商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二、合作内容

(一)开展商标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在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针对各协作成员方商标工作人员的商标注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各协作成员方依照区域工作小组组长的统一安排部署,轮流主办涉及不同主题的商标业务培训班,非主办方须积极参加,并根据需要配合主办方工作。

(二)建立区域间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信息交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各协作成员方应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将各单位引导商标注册、商标监管维权等日常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其他专项工作成功经验编制成简报,向各协作成员方发送,实现区域间商标工作信息共享。每年举办一次商标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各协作成员方在本系统中推荐工作能力突出、业务知识过硬的先进集体代表或个人参加,对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三)强化区域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协作。各协作方及时将涉及在其他成员方发生的重大商标案件发往相关成员方商标监管机构,互相沟通案情,及时备案处理。并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商标保护协作网等商标执法区域协作网功能,定期开展区域内协作活动,协调指导跨区域执法行动,提高区域协作执法效能。通过区域间商标执法的协作,达到准确、高效处理疑难问题的良好效果。

三、合作要求

(一)为做好当年年主题的有关工作,成立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席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负责)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组织并负责召开有关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联席会议,各成员方就合作事项相互沟通,达成共识。

(二)各协作成员方按照合作协议要求,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区域合作列为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本协议于2012年12月6日在海口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九份,成员单位各执一份。

商标按级别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按产品可以分为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下面详解一下我国对于驰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青岛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是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如果我们的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企业规模大的话,可以考虑申请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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