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商标申请的可选方式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03 08:02:10
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青岛商标注册,称为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是:
(一)手续简单:成员国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而无须向每一个单一国家申请,且只使用法语或英语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一举多得:填写一份申请书,可以取得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
(三)费用低:仅以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结算,只向国际局交纳而无须面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且数额大大低于逐一国家注册费用(指定保护的国家越多、则越节省费用);
(四)时间短:通常可以在自申请之日起一到一年半内完成全部注册工作。
商标之所以有价值,并不是说你成功注册这个商标之后就能为企业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因为注册商标之后还需要经过有效的经营与时间的累积。新注册商标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很多企业选择商标转让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转让虽然能省去很多时间,但是商标转让同样存在一些隐患,提醒各企业在办理商标转让事宜时要注意了。
(一)注意转让商标是否被注销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会被撤销,所以在决定进行商标转让之前一定要注重商标是否被注销。
1、商标权人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
2、商标权人随意改变注册商标信息而未及时备案更改。
3、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而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
(二)转让商标也许是无效商标《商标法》明确规定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2、一些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如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申请青岛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予核准为注册商标。
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将被宣告无效等。
商标转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三)商标权期限长短问题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之后,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权人将拥有该商标十年专用权;在专用权期满前一年或六个月,商标权人若没有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工作,该商标将会被注销。
商标也会过期,小编提醒您注重商标的期限问题,成功做好得到转让商标后,也不要忘了商标续展的问题。
(四)商标是否被许可他人商标质押虽不涉及商标权的变更,但是商标被质押之后,若商标权人没有及时的偿还债务,该商标将会被拍卖或出售,以抵偿商标权人所欠债务;因此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再将该商标转让给他人。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商标持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进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采取商标转让的方式来获取商标时,需要做到细心谨慎,提高警惕心,以防受让到的是“假”商标。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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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拟办公地址:同样可以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使用,但是价格要比实际注册地址便宜许多,不过不能用于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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