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专利注册的相关原则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03 08:00:18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今天呢小编就给大家讲下注册资本填写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注册公司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如果一定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是一万年,仅是不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
虽然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不用再管其实际缴存资金的环节,但是注册资本还是不能随便的填写,首先,比如公司的投资人以及一些监管机构,都会有可能要求认缴资本进行实际到位,如果到发现其(注册资金)与实际不符,就可能会采用减资的方法进行注册资本的降低,但是这个过程费时费力,会对融资及走入资本市场进程产生严重的影响;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股东对有限责任进行承担的承诺,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时,股东有义务按照其承诺的注册资本对剩余债务进行清偿。
2、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
从理论上说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土豪请随意!但是考虑到税收问题,还是实际点比较好。
3、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
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如果把以上的所有信息简化成一句话,貌似就是咋整都可以。那么我们登记的时候,真的就咋整都可以吗?答:不可能!
4、注册资本中设置不切实际价值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有的创业者,在注册资本中用其所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设置,实际上,从税法角度看,个人通过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的分解动作是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以及投资同时发生,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税交了出资完成了,这些非货币资产在入账后就成为了公司的资产,正常的话需要分期进行折旧摊销,变成了公司的成本费用,直接增加了公司会计报表盈利的负担。
青岛商标注册成功后就好了吗?就可以不管它了吗?商标怎么使用,商标使用也是有讲究的。商标怎么使用,商标使用也是有讲究的:
1.不是说你注册好商标,这个商标以后都是你的了,如果你无故连续三年都未使用,那么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想商标局申请撤销此商标。
2.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是不能随意更改商标的图案、字符等商标的任何标志。如果更改了就是另外的一个商标了,也不可以随意的变更位置来使用,必须按照组合的样子来使用;
3.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变更了,公司的地址变更了,那么商标也要相应的去办理变更,否则也有可能被撤销商标;
4.商标的使用也是有范围的,如果超出范围内使用,那么就会造成商标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5.商标的使用是有期限的,不是永久的。一般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10年后商标注册人要继续使用此商标就要办理商标续展,续展后商标局会再次公示。否则,商标不续展的话,就会被注销掉,你就无法在拥有这个商标了;
6.商标在使用的时候转让给别人使用,要签订合同而且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代表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能使消费者记住您的品牌。我国巨大的市场给投资者提供了无限的商机,亦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注册商标,将使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得到法律保障。商标保护不仅是打造品牌和占据市场的利器,更是企业创造利润的必要措施。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如何分清商标与商号呢?商标与商号都具有区别产品与服务的作用,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商号一般只有一个。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也包括企业的商号(也称企业名称或字号)。
两者区别:商标PK商号:
一、功能和权属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它反映了特定的商品质量、特色或服务,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以防止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混淆。商标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反映了特定的主体身份,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以避免在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发生混淆,使公众误认。商号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二、地域效力和时间效力不同商标在全国或更大范围有效。商标权的保护有一个法定的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可续展。商号专用权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除全国性的企业外)。而商号权的保护没有法定的期限,商号与企业同生同灭。也有企业将商号名称的一部分取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商标、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受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
三、登记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商标在商标局申请注册,受商标法保护,注册的时候要符合商标法规定。商号在所属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必须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件》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和使用,并按该《条例》规定使用和进行管理。且我国目前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即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
上一篇:胶州企业专利申请的具体作用
下一篇:莱西公司专利注册要注意哪些细节?
- 即墨区个人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指南[ 2025-01-01 ]
- 城阳区企业商标保护警惕的常见陷阱[ 2025-01-01 ]
- 即墨区公司商标变更的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2025-01-01 ]
- 胶州公司注册商标类型的深度探讨[ 2025-01-01 ]
- 平度个人商标续展的核心原则与操作指南[ 2025-01-01 ]
- 即墨区企业商标注册警惕常见陷阱[ 2025-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