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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标注册申请的套路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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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标注册申请的套路和陷阱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7 08:43:47

众所周知青岛商标注册申请没有捷径可以急速拿证,那如果市场时机正在风口,稍纵即逝的时候怎么办呢?老板们都会想着快速从他人手中转让一个商标过来。同样的,有些老板虽持有商标,但企业经营不善,面临歇业之际,也会考虑变卖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就是说转让手中的商标。今天,就针对买卖商标,讨论一下这个过程中的套路和陷阱,希望各位老板们不管是要转让还是要接手的,都注意一下哦!

对于商标接手方而言,商标买卖注意以下套路:重要的是谨慎接手正在注册的商标,比如TM!因为TM标是正在申请的商标,商标法规定正在申请的商标是可以转让的。接手TM标存在被驳回或者他人提出异议的风险,接手过来就需要承担这个风险,如果商标过了公告期,这个风险就小一些了。

商标买卖必须要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私下转让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准备接手商标的朋友们一定要跟转让方走商标转让手续。如果转让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有注册近似商标,也一并转让过来。如果商标正在许可给别人使用中,那就要进行协商,得到被许可方的同意,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转让。

看下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离有效期还有多久,如果快到有效期建议对方续展之后再接手。如果转让方不想再转让这个商标,也是可以撤回的,但一定要在买卖双方协商后抢在商标局核准转让前,共同以书面形式请求撤回转让申请。但是如果已经核准转让成功的话,那抱歉了,只能再申请转让回来了。

商标设计是为商标注册服务的。有些商标注册不光只是一个中文或英文,它同时需要一个图形的,那就得商标设计了。但商标设计最忌讳的就是抄袭。下面就来看看商标设计公司介绍的关于商标设计抄袭的问题弊端你知道吗抄袭又分两种。

一种是完全一样,连改动都没有。这种抄袭过来的图形用于商标注册,可能会造成商标注册无效。之前就有过这种案例。拿抄袭的图案去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成功了,也下发了商标注册证,但却被图案原设计者告上了法庭。

因为该图案的原设计者在设计完这个图形之后就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也就是俗称的版权登记。这个著作权登记的日期要早于商标注册的日期。所以当该图案设计者提出诉讼后,法院经受理判图案设计者胜诉,并要求被告自行注销该商标。要知道商标注册是需要一年多时间审核的,还要几百元的注册费用。这才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还有一种抄袭就是仿冒,在原图基础上稍加修改。要知道网上的标志设计多得数都数不过来,其中进行了版权登记的少之又少,进行了商标注册的那就更少了。

在网上看中哪个标志直接拿来稍加修改就用于商标注册的人也是有不少的。模仿近似同样也是侵权行为。如果该设计作品有进行过版权登记,一样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由知识产权法庭来决定是否侵权。对于没有进行过版权登记的标志作品,其维权虽然困难了许多,但也不是不可能。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志设计作品是本人设计的,什么时候设计出来的,一样可作为有效证据。商标设计建议商标设计最好是找专业商标设计公司或商标代理公司来设计商标,确保不会发生抄袭行为,同时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做到万无一失。

可能很多人在商标注册时都会纠结选择到底是注册图形商标好还是注册文字商标好?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区别和利弊,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一、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优缺点

1、图形商标主要是以图形构成的商标,主要优点是不受语言限制,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只要大家懂得图形就会明白商标的含义,便于记忆。但是缺点是不便于消费者称呼和传播。

2、文字商标主要指的是由汉字、字母、数字或其他文字构成的商标,便于消费者称呼,可以明确表达意思,但受语言地域影响程度较大,不便于识别和记忆。

二、注册图形商标和注册文字商标的区别

1、在注册图形商标时,查询难度比较大,相对于注册文字商标,成功率较低。

2、文字商标相比之下,注册成功率较高,相对比较容易查询,在申请注册文字商标时候可以通过查询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审查通过率较大。

其实在注册商标时候不要仅限制于他们的优缺点和通过率,每个申请人在申请时候应该根据行业和自身的需要来进行注册商标,如果都想注册的也是可以的,但是提醒大家,申请组合商标的时候把图形和文字分开提交审核的通过率会更大。

上述我们还提到一个查询后再注册的问题,先查询后注册才能更好的提高商标通过率,否则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到最后得不偿失。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进行查询近似商标,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办理,我们拥有超过十年经验的商标代理人,能够有效帮助客户分析商标、查询商标,专业顾问并根据每个行业的情况进行类别推荐,可以更好的提高注册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通过率,有效保护品牌。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

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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